游戏开发想擦边如何做好涉黄法律风险防范?
来源:曼昆区块链法律
如题。这是前几天一位游戏开发者小A咨询邵律师的问题。
因为苦于国内游戏版号难申请的问题,他们团队准备将游戏上架至Steam,所以前来咨询律师游戏出海需要关注的法律问题。原本前期聊得十分畅快,聊到了游戏的版权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游戏分级、以及开发者团队也在考虑转型做区块链游戏等问题。
但紧接着小A突然话风一转,“邵律师,如果开发的一款黄油,那黄油的尺度应该怎么把握呢?比如我的游戏画面里有个美女洗澡的画面,那这个美女衣服脱到第几层,会被认定为涉黄呢?或者不搞涉黄搞擦边游戏可不可以,那擦边擦到啥程度算是违法的呢?
听到这里,本人深感无语。
小A团队开发的游戏中倒是没有涉黄的因素,但能问出这个问题,也可能日后有此计划吧,游戏出海是不是可以放飞自我了?随手在网上搜了下,估计苦恼此问题的朋友还真不少,那今天就来聊一聊这个话题。
划重点!这是首先游戏商需要知道的。
我国刑法当中,关于刑事司法管辖权规定了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属地管辖权,就是说,只要犯罪行为或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我国享有管辖权;属人管辖权,是指只要是中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我国同样享有管辖权。所以,只要是中国人犯罪,或者犯罪行为或结果在国内的,我国都有权管。
刑法中相关的刑事罪名有:传播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等。
若游戏涉黄程度还达不到刑事处罚标准的,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一款游戏当中存在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会被行政部门处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关闭网站等行政处罚。但如果是境外运营的游戏,则不受我国行政法规约束。但是,仍要遵守海外当地相关法律规定,毕竟当地有权机关,还是可以管的。
我们需要明确两个概念:『淫秽』和『色情』。概念不同,所带来的的法律后果差别很大!
若被认定为色情物品,即使获利上百万也不存在刑事可罚性,若被认定为淫秽物品,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所以,什么是『淫秽物品』?什么是『色情物品』?
根据以下规定,可得出结论:色情内容并不必然是淫秽物品,淫秽物品必然包含色情内容。
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
第一款: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第三款: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根据以下规定,可得出结论:若整体内容包含以下(一)~(七)所列内容,且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为淫秽物品;若整体内容不是淫秽(即部分淫秽),且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为色情物品。
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淫秽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一)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二)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
(三)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
(四)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
(五)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六)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
(七)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写。
第三条色情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第二条(一)至(七)项规定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而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尺度如何精准把握?很遗憾,从我国目前现有以上法律规定来看,并不能回答文首咨询者小A提出的:美女更衣脱了几层算是色情,再脱几层算是淫秽?如果真的想知道,那就只能先把游戏做出来,让公安或者新闻出版部门的同志给你做鉴定。你会收到一份正式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免费的。但还是不建议较真尝试,因为这个时候人已经在看守所了。
虽然无法准确度量,但其实也不难,以常人的理解去思考感受,就已经足够。因为鉴定人员的审查标准,同样是上述(一)至(七)项规定。
有些游戏商可能不甘心,不愿就此作罢。凭借自己理解的“合规尺度”,搞擦边。但根据法律规定,淫秽物品标准并不以“是否漏点、漏出器官”为标准。“擦边”、“软色情”等内容仍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风险,被认定为刑法意义的『淫秽物品』。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2009修正)》
第八条 本决定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本篇全文皆为重点。现在来到最重要的辩护环节了!
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并未将网络游戏包含在了淫秽物品的概念当中。且目前司法实践当中,也未有相关案例将网络游戏直接定性为淫秽物品。
根据法释〔2010〕3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淫秽物品具体是指: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电子信息。根据法释〔2004〕11号第九条,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
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当前的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网络游戏本身并不能从整体上被鉴定为淫秽物品。但游戏涉黄仍被刑法所规制。这是因为,可以提取部分游戏内容作为检材,例如部分人物造型、部分情境、游戏CG等(换句话说,游戏只是刑法意义中淫秽物品的载体形式而已)。但其余场景和画面,不应认定为涉黄内容。
因此,网络游戏不能直接定义为淫秽物品,所以,若认定游戏内容涉黄,构成刑事犯罪的,需要司法机关提取涉黄内容检材并进行鉴定,作为在案证据。如果检材内容属于同一场景的,对于淫秽视频个数理应认定为单个视频文件,否则,将同一个场景内容拆分成几十个甚至上百个,行为人的刑期可能从原本的3年以下变成了10年以上,这是极其荒唐的。
如上文中所述,鉴黄应当做“拆分”。因此,涉及“淫秽”以外的场景和画面内容所产生的获利,不应当认定为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在一些游戏当中,涉淫秽内容可能是游戏本身的付费内容,需要玩家通过游戏设置奖励机制解锁或进一步付费才能观看,此时,区分淫秽场景和非淫秽场景情形下行为人获利情况,是极为重要的,会直接影响到具体刑期。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例,违法所得额在1万元的,即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仅为大方向上的辩护要点,实践中还需要根据个案情况,结合在案证据,才能实现有效辩护。
对于游戏商而言,无论是在国内发行,还是游戏出海了,都不可放飞自我,无论在哪都要牢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