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 正文

红星新闻专访曼昆律所:深度解析NFT数字藏品“陷阱”5大套路

曼昆区块链法律 2024年03月12日 08:59

特别声明:

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字藏品”“虚拟货币”成了一些投资者的“财富密码”,同时也暗藏风险。有不法分子以发行“数字藏品”为“幌子”,从事非法集资、诈骗等非法活动。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已有一些地方公检法部门对外公布涉及“数字藏品”的刑事案件。

对此,曼昆律所主任刘红林律师和刘正要律师接受红星新闻采访,分析了官方认定为非法集资罪或诈骗罪案件的五个特征,并认为对外公布此类案件,可以提醒消费者理性认知数字藏品的收藏价值。

一、 以划分不低于300万奖池等为噱头引人入局

2022年11月,红星新闻报道《数字藏品涉刑第一案!涉嫌诈骗资金265万余元 律师:销售数字藏品要避免触及法律红线》一文,提到河南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公布了一起网络平台涉嫌诈骗、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的案件。该案涉及一家数字藏品平台,8名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被当场抓获。这起案件是当时官方部门公布的第一起数字藏品涉刑案件。2024年3月,红星新闻从涉及该案的知情人士处获悉,该案进入司法程序后,目前仍在审理之中。

在睢阳分局公布的这起案件中,经警方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班某伙同毕某涛、期某思、班某圆等人利用网络藏宝阁APP平台出售虚拟卡通图片,以划分不低于300万奖池、定期回购、现金奖励、实物奖励等为噱头,涉嫌诈骗资金265万余元。

睢阳案受害者李先生是一名数字藏品爱好者,他同时在多个平台购买数字藏品,还活跃在一个有多名数字藏品爱好者的社区内。李先生购买的数字藏品中,有的平台让他赚了钱,也有的平台藏品价格下跌导致他亏钱。据李先生介绍,用户在平台上购买了一定数额的藏品后,如果藏品的价格出现了低于购买者购买的价格,用户就会亏损。用李先生的话来说,藏宝阁和其他让他亏钱的平台不同的是,“其他平台仍在运营,而藏宝阁的管理人员联系不上‘卷钱跑路了’”。

二、开启二级市场用“老鼠仓”套现获利

根据红星新闻记者发现,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就破获了一起以发行“数字藏品”为幌子的诈骗案,抓获7名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200多万元。蜀山分局民警通过调查发现,该平台公司其实是一个打着发行、交易“数字藏品”幌子的诈骗团伙,其谎称所发行的“数字藏品”系“大师名作”,实际上都是来自一些普通画手的作品,甚至直接从互联网上截图、拷贝的图片,没有任何收藏价值和实际价值,也无法适用于任何场景。公司运营团队通过价格干预、肆意炒作,以掌握内幕、承诺回购、限量发行等骗术造成饥饿营销的假象,诱导投资者争相买入,并在平台开启的二级市场,渲染“数字藏品”的价值,利用投资客“追涨”的心理,鼓动投资客与投资客之间进行交易。

等到藏品的价格被迅速拉高后,该平台公司再将留下来的份额“空投”到自己的自持账号上,冒充投资客将图片以高价挂出,实现高位套现,同时关闭其他投资客的卖出通道,实现诈骗投资客钱财的目的。

蜀山分局警方已将该平台公司负责人、程序员以及客服人员等7人抓获归案,核实客户端用户100余人,亏损共计250余万元,公司非法获利40余万元。涉案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三、虚增交易量营造交易火爆且有升值空间的假象

2023年11月,上海高院对外公布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数字藏品”的集资诈骗案件。在这起案件中,2022年6月,被告人张某起意并与被告人刘某商议设立“通古平台”,利用区块链技术将低价购买或从网络免费下载的图片包装为“数字藏品”在平台上销售,并谎称平台是与官方文化协会联合打造、并与多家博物馆合作联合发布的。平台还设置了一些特殊的规则,开放二级市场进行交易,还自买自卖,虚增交易量及价格,营造交易火爆且有升值空间的假象。

一波操作后,“通古平台”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张某、刘某也获利颇丰,在收到用户的钱款后两人就陆续提现并分赃。同年9月底,二人见目的达到,为逃避收益承诺和法律责任,张某停止服务器续费,“通古平台”关闭,造成用户无法提现、无法查看“数字藏品”。

据闵行区人民法院查实,该平台吸收数千名用户资金共计134万余元,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41万余元。案件审理期间,二被告人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主犯张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从犯刘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四、安排多名业务员营造成功人士人设骗微信好友

湖南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一起案件中,该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以投资数字藏品获得高额返利的诈骗案宣判。2022年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李某某安排多人作为业务员,添加好友营造成功人士人设。李某某购买用于诈骗的某数字藏品,并让业务员在购买的该数字藏品投资平台注册账户,向微信好友推荐该平台,宣扬该平台无风险,获利高,吸引微信好友投资。欲待时机成熟则关闭该平台,将投资者的资金占为己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某等7人二年二个月至三年十个月不等的刑期。

五、有人搭建黑平台骗钱被判刑十二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月17日公布的一起案件中,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认为,陈某作为A公司唯一实际控制人,搭建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涉案平台,发售不具有对等艺术、收藏价值的“数字藏品”,以夸大价值、承诺“保价回购”“赠送实物”等骗术,使客户产生错误认识交付资金。后开放二级市场供用户流转交易,以拉抬价格等方式干预、炒作,利用客户“追涨”心理保持市场热度从而归集资金。陈某持续提现涉案平台钱款,用于个人消费及偿还债务,并关闭平台造成客户无法提现和查看藏品,导致案发时无法退还全部被害人损失的危害后果,可以认定陈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法院认为,陈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刘正要律师指出,我国刑法上的非法集资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这两个罪名。数字藏品涉及的罪名中,被官方认定为非法集资罪或诈骗罪的,通常涉及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虚假宣传,承诺升值,部分数藏平台在销售数字藏品的时候会对外宣称产品能够升值,例如百分之三十甚至更高,或者承诺保底回购,如某个数字藏品的发行价为999元,平台承诺将来这个数字藏品的市场价格跌破发行价时候,平台进行发售价回收。

二就是虚假上链,数字藏品具有唯一性,能够真实上链,部分平台发布的所谓数字藏品并没有真实上链,消费者购买之后不能在区块链上查到。

三是老鼠仓或者拉盘行为,部分数字藏品平台宣称卖出1000份数字藏品,实际上对外只卖了400份,其中可能有600份都还在平台。后期平台在二级市场上,通过各种宣传造势,例如消费者群里有1000人,其中七八百人都是平台内部账号,通过账号之间的互动,营造某个藏品非常火爆的假象,从而炒高某个藏品价格,再将平台手里的600份全部高价抛出,平台获得大量盈利,被抛售的数字藏品价格迅速下跌。

四是增发,平台对外宣称为了提高数字藏品的收藏价值,只销售1000份数字藏品,但市场上流通出来的却有2000份。

五是平台售卖的数字藏品画作对外宣称是某名家所画,但实际上平台只是随便找的某画师,并不符合它的IP价值。

在以上涉刑案件中,被告人被判刑的轻重程度不同,刘正要认为主要是根据涉案的金额确定。刘正要提到,诈骗罪的量刑一共有三档:第一档,诈骗金额3千至1万元(全国各省可以根据各省的经济发展、治安情况等制定该幅度内的标准,江浙沪、广东深圳等地区的立案标准是6千元),属于刑法规定中的“数额较大”,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第二档,诈骗金额3万元至10万元(多数地区都设置在10万元),属于刑法规定中的“数额巨大”,可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档,诈骗金额50万以上,属于刑法规定中的“数额特别巨大”,可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刘红林谈到,涉及刑事犯罪的数字藏品平台的负责人将犯罪的金额进行主动退还,那么这一行为在定罪量刑这方面是考量的重要因素。

部分涉刑案件提到了平台开通二级市场,刘正要提醒说,一级市场是指发售的市场,是平台与用户的交易,二级市场是指平台开通了寄售市场,所有的用户都可以在平台上面进行买卖,用户之间、用户和平台都可以进行交易。开通了二级市场并不一定构成犯罪,只是开通了二级市场以后,会更加利于平台方进行集资诈骗等不法行为,对于用户来说,风险会较大。刘正要律师进一步解释说,在二级市场中,部分平台方会假装买家或者卖家账号在市场里参与交易,此类账号的体量较大,平台方很容易通过这种方式去收割其他的普通用户。

一、购买前需确认平台八项资质

面对层出不穷的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刘正要提醒用户在购买数字藏品之前,可以在网络上查看平台的资质要求,包括:

1.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平台网站的ICP备案及许可;

3.开通网站必须备案;

4.开通二级市场所需要的EDI许可证;

5.数字藏品上链所需要的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

6.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7.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8.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二、数字藏品需有真实知识产权

除此之外,刘正要提到,发行人或平台合作的IP方均需要对发行的数字藏品有真实的知识产权,即使平台使用AI生成的图片来铸造,也要关注AI平台对于生成图片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声明。目前来说多数平台并未授权或转让任何的知识产权类权益给用户,用户在购买此类数字藏品之前,可以去相关合作方的对外宣传网站或账号上搜索相关信息,查看是否是真实合作。

在实践中,经常会被问到数字藏品的刑事案件涉及到的被诈骗资金能否要回的问题,刘正要表示,被司法机关追回的财物是可以依法返还的,但实务中因为很难全额追回用户的投资款,比如用户投资款被犯罪嫌疑人挥霍,一般情况是按照用户购买时的投资比例返还。

刘红林进一步提醒,如果平台被判定为确实存在诈骗的犯罪嫌疑,那么用户第一时间就需要去报案,将相关经历、证据、在网络上查询的公司基础信息等材料作为报案证据,在律师的协助下做书面材料的刑事控告。除此之外,刘红林认为,部分用户采取的维权方式不合理,反而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刘红林说,也有用户将数字藏品发行公司的负责人、员工的个人信息在微信群或者公众号上呈现,这样的行为可能会涉嫌到侵犯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等。

相关部门将典型案例和犯罪的具体情况进行公告,对于整个数字藏品市场来说,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刘红林认为,对外公布此类案件,可以提醒消费者理性认知数字藏品的收藏价值。此外,对于数字藏品发行方来说,也是正向引导,可以对发行平台的某些运营模式和对外宣传内容进行风险提示。

为了加强风险防范,刘红林认为监管机构在准入资质方面需要有一个引导性的标准,官方发布的涉及合规经营资质的指导文件,对于行业发展而言是有价值的。其次是对于消费者和平台的纠纷,监管部门需要一个合理的应对机制,双方的权益都需要保护。